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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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為辦理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造林檢測業務發生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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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4/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2598號

一、復貴府95年4月7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195090號函。

二、查全民造林之成果檢測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點辦理,且必須符合(一)所植樹種與株數符合規定標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二)造林成活率達70%以上等二要件者,始得發給造林獎勵金。

三、貴府函詢如現況全為天然生林木,且成活良好,即依農委會前於91年10月17日以農林字第0910030572號函釋給予獎勵1節,本局認為此屬貴府自行擴大解釋,似有違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合先敘明。

四、復查全民造林之標準作業程序,係由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書件,並逐筆詳為審查。如林地狀況符合新植造林,始得核配苗木,由林農實施造林,且於造林3個月後,由貴府派員赴實地檢查造林情形。由貴府貴府如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斷無林況全為天然生林木之情形發生。

五、本案有諸多疑義,正本清源之道,請貴府詳查轄內是否有切實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受理獎勵造林、現勘、成果檢測及給予林農技術輔導,並請將清查資料提供本局,以憑參辦。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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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7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