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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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參加農地造林,後續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如欲中途放棄造林,其獎勵金追賠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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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4708號

一、復貴府95年6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50118875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前於86年1月17日召開研商獎勵造林相關事宜會議,並於86年1月27日以86農林字第86030060號函送會議紀錄,請各執行機關依相關事項辦理,不另行文有案,其重要事項之一略以:「接受獎勵造林者,有任其所種樹木荒廢枯滅,或拔掉或毀損等情事,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的獎勵金,請各相關機關於核准獎勵之時敘明,並取得承諾書。」。

三、另農委會再於87年1月13日召開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縣市政府期中檢討會議,並於87年1月13日以87農林字第87030053號函送會議紀錄,會中決議前已申請農地造林有案者,不願依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暨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新規定繼續領取造林獎勵金之處理方式。是以,農委會早於86年以後即已邀請貴府開會協商相關應處理事項,先予敘明。

四、本案貴府之相關建議,是否合法、妥適及是否有其必要,建請貴府審慎衡酌為宜。

五、副本抄送各相關縣市政府。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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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3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