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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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林地」以外之土地參與獎勵造林,其如欲處理地上獎勵造林木,是否須依森林法規定申請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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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5/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0645號

一、茲因土地所有權人以「林地」以外之土地參與獎勵造林,已非屬森林法規範範圍,爰本局 95年4月4日林造字第0951606371號函釋,修正如下:如屬森林法規範之林地,土地所有權人如須處分地上林木,當須依森林法規定辦理;反之,非屬森林法規範之林地,無須依森林法規定辦理。

二、另基於該土地係屬參與獎勵造林地,為確實掌握獎勵造林面積及位置,並控制統計伐採數量,請貴府加強宣導及輔導土地所有權人,其如欲處理地上獎勵造林木,宜主動告知貴府錄案並由貴府建立圖簿資料,較為妥適。

正本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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