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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0719號 一、復貴府95年5月19日府農林字第0950064370號函。
二、本案○○○君(以下簡稱○君)於86年與他共有人簽訂同意書,約定西湖鄉鴨母坑段○○○○-○地號之土地,由○君造林,並享有政府之獎勵造林,該同意書之性質屬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所訂定之分管契約。其中○○○君生前既已同意該分管契約,其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自應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無須另行取得同意書。
三、如發生部分共有人於獎勵期間,出售其應有部分,原則上,受讓人仍受原分管契約拘束,無須另外取得其同意書。惟若受讓人為善意者,依大法官解釋第349號,即不受原分管契約之拘束,仍應取得其同意書。
四、惟前述情況,係以該分管契約有效為前提,即簽立同意書人,確為當時全體之共有人。如有當時未同意者,或嗣後因買賣、贈與等繼承以外之原因,取得應有部分之現共有人,為免糾紛,應請補簽立切結書。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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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