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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7/3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060號 一、復貴府95年7月13日府流生字第09501342530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參與期程為20年,參與獎勵造林人於參與期間須接受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材,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其於參與之初,即應有認知。爰貴府於受理申請、核定時,即應明確告知參加獎勵造林之權利及義務,避免參與獎勵造林人產生疑義。
三、參與獎勵期程既明訂為20年,參與獎勵造林人於獎勵期間未屆之前,即轉讓其土地,而受讓人又不願繼續參與獎勵,即無法達成原獎勵造林之目的,依據目的性解釋原則,已違反規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及「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
正本 :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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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