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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9/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0158105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台端98年9月15日陳請書辦理。
 二、有關現行推動之獎勵造林計畫(平地造林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欲申請土地皆須由林業主管機關執行現勘後,查符合規範之條件者,爰依據相關規定核准造林人參與。惟經核准之土地,須按其規定從事造林,且不應於獎勵造林地內從事其他收益行為;當年度之造林獎勵金(直接給付)係經主管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且符合規定者,始可發放。
 三、本案台端欲在果樹間植造林者,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惟台端造林綠化之熱忱,本局實感敬佩,故台端造林如需苗木者,可逕向南投縣政府提出申請,倘該府培育苗木數量不足者,得由該府向本局申請調撥。又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造林貸款業務,本(98)年度年利率為1.25%,台端造林如需融資者,得向該府提出造林貸款之土地現勘後,再向當地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貸款。
 四、隨文檢附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及造林貸款要點規定各1份供參。
 五、副本抄送南投縣政府,請依據權責妥予輔導貴轄民眾,以達貴縣造林成效。
 正本:○○○君
 副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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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