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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9/2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656178號 一、復貴府98年6月16日府農森字第0980088504號函。
 二、屏東縣政府98年3月24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067052號函詢農委會,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97年9月5日發布前,已執行之農地造林、全民造林、山坡地超限利用輔導造林、平地景觀造林、綠海計畫等,輔導林農法源依據是否可視同與該辦法發布後,同等效力案。嗣經本會以98年6月3日農授林務字第0980117583號函復該府說明有二:
   (一)鑑於兩者法律性質本屬不同,法律位階亦有差異,無法視 同具有相同法源依據效力。
   (二)查本辦法第16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者,其造林獎勵金之發放,自97年度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是以,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案件,自97年度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今貴府函詢上開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案件,自97年度起是否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乙節,茲因本要點及本辦法之行政法律關係構成及程序要件不盡相同,且本辦法第16條既已明定造林獎勵金之發放額度;鑑於本辦法並無明文規範前依本要點核准案件之造林成果檢測及返還等程序須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在本辦法未修正前,仍應按本要點規定辦理;惟倘有其他法規另行規範者,自應從其該規範辦理 (如:綠海計畫、平地造林計畫等),以符行政程序 。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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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