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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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追償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造林獎勵金是否適用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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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9/0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658092號

一、復貴府98年8月5日府農林字第0980129184號函。

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85年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由本會訂定,並據以推動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給付獎勵金方式,鼓勵人民參與造林,其法律性質屬申請核可制之給付行政,經查一般給付行政並非限制相對人之自由與權利,通常祇須國會通過預算為依據,故本要點係屬行政規則之合法性應無疑義。

三、造林人經由貴府核准參與本計畫,其獎勵期間本應受本要點規定拘束,善盡撫育造林木之義務,經貴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如符合規定者,據以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倘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貴府應依據權責,查明事實,經廢止該處分後,如無違信賴保護原則,而其效力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則造林人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造林獎勵金。

四、嗣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係自97年9月5日由本會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頒布,按該辦法規定,其實質及程序顯與本要點不同,故應無優先適用問題。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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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2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