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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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林齡認定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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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27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2132號

一、復彰化縣政府98年6月23日府農育字第0980143425號函、高雄縣政府98年6月25日府農自字第0980161775號函、臺中縣政府98年6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80186215號函、桃園縣政府 98年6月29日府農林字第0980233003號函暨新竹縣政府98年8 月6日府農森字第0980126308號函。

二、經整理各單位意見,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地方政府人員非研究人員,執行林齡認定有所困難一節,建議可循下列方式辦理:

  1、由林農以實施造林之帳冊或憑證舉證。

  2、如林農無法舉證時,則可實地勘查,觀察其他相類似地況、林況林地,比較認定之,或洽學者專家協助認定等方式為之。至於 貴府反應無專業人力處理乙節,本會前以98年7月21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172號函示可逕聘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所需經費可編列於每年度補助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項下支應。

  3、倘若上述方式仍有困難,可隨機選擇造林之中庸木,檢送該樹幹基部 (離地30公分處)之樹幹圓盤樣本至林業試驗所鑑定林齡,必要時再由林業試驗所配合實地勘驗。

  (二) 本辦法為97年9月12日發布,在法令並未授權下,可否溯及民國94年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獎勵金案件:因本辦法係於97年9月5日發布,對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獎勵金者,係依據造林木現況,就其林齡發給該造林年度之獎勵金,並非追溯由第1年發給。是以,只要符合本辦法第2條受理對象及第4條土地區位等規定,即可受理,並無溯及既往問題。

  (三)本辦法僅適用於山坡地範圍,民國94年至97年間在山坡地範圍外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獎勵金案件,可否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為執行依據:民國94年至97年間在平地(山坡地範圍外)實施造林者,因民國91年1月1日至97年12月 31日止已有推動「平地景觀造林計畫」,應依該計畫規定提出造林獎勵申請,故無須考量平地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獎勵金之案件,該如何受理問題。

  (四)何時截止受理民國94年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獎勵金案件:由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獎勵金案件,係依據本辦法予以受理,故該辦法未廢止前,均可提出申請。

  (五)若由林農自行舉證,恐有造假之嫌,建議由申請日起由第 1年發放獎勵金:

  1、倘若忽略實際造林木林齡而由第1年發給造林獎勵金,除與現況明顯不符外,也涉及追溯發給獎勵金情形。一般立法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如要溯及由第1年發給造林獎勵金,將須修正本辦法,以明定追溯發給獎勵金之條文規定。

  2、至於擔心林農舉證造假部分,因林農提供不實資料,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並依同法第 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行政處分。

  3、另若有林齡認定上之爭議產生,則可邀請專家學者協助認定,或採用林業試驗所建議之樹幹基部(離地30公分處)之樹幹圓盤樣本鑑定林齡,以杜爭議。

正本: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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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7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