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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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轄造林人○○○君之獎勵造林地位於河川區域內,其造林獎勵金發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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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2/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2444號

一、復貴府98年12月16日府農育字第0980174050號函。

二、有關本案本局前於98年5月14日以林造字第0981608811號函復貴府後續尚須處理事項有二:

  (一)鑑於本案系爭土地既位屬河川區域,其土地之管理使用應受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拘束,貴府應協助造林人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可供造林之許可。

  (二)本案系爭土地已造林逾12年,且造林人信賴政府機關之處分,撫育造林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請貴府儘速釐清疑義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今查貴府檢送附件資料,據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98年11 月11日水五管字第09850111750號函復貴府說明,造林人○ 君申請當年度(即86年度),系爭土地位於之八掌溪係屬貴府管理,惟迄今該局審認其河川區域已於77年8月17日公告有案,且其內造林為水利法與河川區域種植等相關規定不符,故貴府原核准○君之授益行政處分顯屬違法行政處分。

四、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127條規定,經貴府撤銷後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貴府既屬原處分機關,本應向造林人請求返還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惟倘貴府認系爭造林地符合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貴府得參酌同法第118條但書規定辦理。另,貴府認○君如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可參酌同法第120條規定,審酌是否給予合理之補償。至上述事涉公法上請求權,亦請考量同法第131條5年時效規定,並與府內法制人員參酌上開原則研議卓處。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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