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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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縣造林人○○○君86年度參加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因土地位於河川區內,致衍生獎勵金收回或發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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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5/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8811號

一、復貴府98年5月7日府農育字第0980072287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於86年度起推動之宗旨,係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故以適宜造林之土地,由林業主管機關輔導造林。

三、今據報貴轄系爭獎勵造林地,坐落於貴縣義竹鄉義竹段○○○- ○地號,位屬八掌溪河川區城內,經查貴府來函檢附資料,該筆土地登記面積為0.4751公頃,顯與貴府來函主旨不符,究本案獎勵造林地實際造林範圍為何?因事涉林農權益,請貴府詳為查明事實為妥。

四、次查,本案據報貴府自94年度即停發造林獎勵金,何以貴府於審核時未詳加查明,且竟迄至本(98)年度始釐清本案? 此節仍請貴府檢討改正。

五、鑑於本案系爭土地既位屬河川區域,其土地之管理使用應受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拘束,故貴府應協助造林人徵得該主管機關同意可供造林之許可,以符行政程序;惟本案系爭土地已造林逾l2年,且造林人信賴政府機關之處分,撫育造林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社會秩序及法律安定性,仍請貴府儘速釐清上開疑義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倘仍有疑義者,再行併案敘明原因及檢送相關資料過局,俾憑續處。

六、檢還貴府檢送非本案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資料1份。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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