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101年1月10日府羅政字第1011210076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23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0455號函釋,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第9條、第10條規定等工作,均授權由本局各林區管理處辦理,行政處分之廢止亦屬授權範圍。 正本:本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