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詢問已核准之平地造林地,造林人因管理造林地需要建置資材室,致造林地不符合「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1-02-15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11740366號
一、復貴府101年1月30日府農林字第1010015948號函。
二、平地造林之檢測及造林直接給付核發係以本要點第10點第1項各款條件為依據,並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直接給付。
三、查貴府未敘明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之年度及資材室建置時點,爰請貴府依下列原則查明事實卓處:
(一) 核准前即有資材室:鑑於貴府測量扣除資材室面積後,可資造林之範圍顯不符本要點規定,即屬違法行政處分,貴府應請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及直接給付。
(二) 核准後建置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