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陳情部分鳥友利用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等手段以達成拍攝鳥類照片之目的,是否涉及騷擾野生動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1-05-30
- 發文文號:林保字第1011700609號
一、依據本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1年5月23日投育字第1014240567號函副本辦理。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規定,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同條第11款規定,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同條第12款規定,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依該法規定,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