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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2/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0352號 一、復貴府100年12月5日府原產字第1000495405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依程序辦理檢測。因此,貴府於當年年底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據前揭規定辦理,並核發合格者造林獎勵金,並無不當。
三、復依據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獎勵造林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造林經檢測符合相關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因此,主管機關必須分別依據新植檢測及撫育檢測紀錄核發造林獎勵金,不得併案辦理。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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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