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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5/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8234號 一、復貴府98年4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800965710號函。
二、今貴府據報已於98年2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800381480號函請陳情人依規限期改善。惟查本案陳情之系爭土地據陳情人稱早已無從事農作行為,然據貴府陳報該系爭土地仍為混農林方式經營,二者顯有出入;倘貴府查證確實有從事農作行為,顯與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不符,貴府自應請陳情人限期改善。惟貴縣之獎勵造林地竟迄至林農種植檳榔多年後,始要求林農剷除檳榔,貴府自難推諉疏失之責,應予檢討儘速導正。
三、有關貴府要求陳情人剷除獎勵造林地內之檳榔乙節,固非無據,然因檳榔屬多年生之經濟作物,非屬短期耕作之農作物,惟系爭土地之檳榔今已生長多年,且成林後始進行剷除,勢必須透過機械進入造林地輔助施作,恐將有傷害造林木及破壞水土保持之虞,應請貴府審酌為妥。
四、惟從檳榔之植物形態觀之,樹形為單幹,且具有單一頂端生長點之特性,貴府得研議是否採截幹方式,以阻斷檳榔生長,輔導林農改正,此較不會影響造林木生長,以維持貴縣造林成效。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立法委員吳敦義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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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