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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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追償造林獎勵金之利息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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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4/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3490號

一、復貴府98年4月8日府農林字第0980121406號函。

二、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追償造林人造林獎勵金之利息計算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略以: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款利率為準;故應以基準利率加上2.14%所得之基本放款利率計列。

三、今貴府函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有「按季」及「按月」分別而衍生採計之疑義,此節經洽臺灣銀行,該銀行係於98 年3月21日修正基準利率並公布,本案茲考量追償造林獎勵金之利息係以計收賠償時採計,故應以按月之基準利率加上 2.14%後所得之基本放款利率是為追償造林獎勵金之利率。仍請貴府儘速轉知貴轄各鄉鎮公所,俾利業務執行。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請儘速通知貴管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項下受補助機關,依上開說明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本局各林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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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1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