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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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檢送○○○君、○○○君、○○○君、○○○君、○○○君等5人陳情造林獎勵金追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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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4/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3679號

一、復貴府98年4月13日府農自字第0980086919號函。

二、有關造林獎勵金追償疑義,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 如有違背,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因全民造林計畫係屬申請核可制之授益行政處分,故經貴府核准之獎勵造林人,即於獎勵20年期限內,具有受領獎勵金之資格,且須負擔造林義務;倘未達期限造林人欲中途退出,貴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廢止對造林人之原處分,又原處分經廢止後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之情形,造林人自應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

三、惟查本案檢附陳情書內文及貴縣內門鄉公所公文說明稱迄未取得陳情人簽立切結書件1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 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971740747號函示,鑑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70號判決認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三項所稱之切結書,係屬準負擔附款;故請貴府儘速輔導造林人補簽立書面切結,併案參酌上開原則卓處。

正本: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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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1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