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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0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0138165號 一、復台端98年6月22日陳情書。
二、鑑於台端透過里辦公室名義申請環境綠美化苗木,其苗木栽植本應用於社區環境綠化;且因綠美化栽植之目的及方式皆與造林不同,實不宜嗣後更改申請人名或改以造林認定。
三、次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皆屬附負擔之行政授益處分,意即係由縣(市)政府核准造林人參與該計畫後,須逐年經縣(市)政府檢測造林地符合規定者,造林人始能領取造林獎勵金。且辦法第6條既已明定,申請造林獎勵金者,須主管機關經現場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故台端究能否申請造林獎勵金?茲因主管機關係屬桃園縣政府,本會將通知該府現場勘查後,再予依據辦法規定研議台端之申請案。
四、本會推動之獎勵造林政策,基於森林生態系經營之原則,各主管機關皆須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必要者,始核准申請案件,故不會有砍除原生林木之情事。至政府發放之造林獎勵金,有鑑於山坡地造林計畫係為國土保安、水源涵養、預防天然災害等目標,於造林初期並無收益,故林農造林所需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此與世界各國相較,已相當優厚。
五、有關現行推動之平地造林計畫,茲考量平原森林資源嚴重不足,為活化休耕農地及不易復耕之農地,特訂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據以推動。該計畫之獎勵金額度與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皆採一致性標準,每公頃20 年合計60萬元,不分軒輊;惟因平地之土地利用具多元化,且土地價值較山坡地高,爰針對平地區位另發給其他給付費用。
六、隨文檢附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影本1份供參。
正本:○○○君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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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