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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5/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9417號 一、復貴府98年5月18日府農林字第0980081420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6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者,其造林獎勵金之發放,自九十七年度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係指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造林獎勵金發放,自97年度起逕依該辦法辦理,又因貴府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准之造林地,其後續輔導及檢測業務,則應依據該要點辦理;殆無疑義。
三、經查本案系爭造林地既由貴府核准○○○○君參與本計畫迄今已近10年,且歷年經貴府檢測合格後發放造林獎勵金。次查,貴府檢送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其為定期租賃契約且尚於存續期間,究本案系爭土地得否供造林使用?仍請貴府逕向出租機關洽詢。惟人民信賴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妥善撫育造林木迄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宜請貴府併案考量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卓處。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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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