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8/02/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2792號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98年2月9日府農育字第0980025438號函辦理。
	二、查貴局97年12月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30486號函敘明有關「平地造林計畫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草案,針對貴局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耕地租約者,依租約規定應作種植農作物之用,倘渠等自願放棄耕作,貴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尚無法以改訂林地租約方式處理。
	三、本案獎勵造林申請人○○○君欲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申請土地坐落於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地號,該區位屬山坡地保育利用區之農牧用地,經查似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惟該土地係屬貴管出租國有耕地,貴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回復○君略以,既為配合政府植樹造林政策,該分處同意主管機關辦理,另倘已完成造林植樹,並請洽本分處改訂國有土地造林契約。此節是否與貴局原則相符?及貴局是否同意該申請土地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期限20年),並供造林使用?茲因係屬貴管,仍請  貴局惠賜卓見 。
	四、隨文檢附申請資料正本1份,謹請用畢後檢還本局。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嘉義縣政府
 
            
	
                 
                     附件下載
                    
                        
                            
				                
				                    | 檔案名稱 | 
					                格式 | 
				                
                    
                        
                            | 0981602792.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106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