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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2792號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98年2月9日府農育字第0980025438號函辦理。
二、查貴局97年12月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30486號函敘明有關「平地造林計畫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草案,針對貴局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耕地租約者,依租約規定應作種植農作物之用,倘渠等自願放棄耕作,貴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尚無法以改訂林地租約方式處理。
三、本案獎勵造林申請人○○○君欲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申請土地坐落於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地號,該區位屬山坡地保育利用區之農牧用地,經查似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惟該土地係屬貴管出租國有耕地,貴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回復○君略以,既為配合政府植樹造林政策,該分處同意主管機關辦理,另倘已完成造林植樹,並請洽本分處改訂國有土地造林契約。此節是否與貴局原則相符?及貴局是否同意該申請土地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期限20年),並供造林使用?茲因係屬貴管,仍請 貴局惠賜卓見 。
四、隨文檢附申請資料正本1份,謹請用畢後檢還本局。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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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