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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3/0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3907號
一、復貴局98年2月26日水保監字第0981849348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追償造林獎勵金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 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計利息賠償 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 基本放款利率為準。」故林業管理機關如查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自應廢止對造林獎勵金領取人之處分,並要求附加利 息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三、茲提供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案例1案,本案係出租單位以承租契約應為從事茶園農作為由,通知承租人不允許作造林使用,致使該系爭獎勵造林地之造林木難以維持,然因造林獎勵金領取人已自行將部分面積改種其他作物,顯已違反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故請縣政府依據該函辦理追償事宜。
四、惟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則本案究是否加計利息?且利率之 採計為何?仍應回歸貴局主管之「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規定卓處。
五、隨文檢附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及案例公文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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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