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8/06/0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5177號 一、 復貴府98年5月21日府農林字第09801046080號函。
二、 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係屬附準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且屬申請核可制,故獎勵造林人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准參與後,本應受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拘束,於核准之土地範圍內從事造林行為,不應間植農作物;殆無疑義。
三、 有關貴府援引本局89年11月22日林政字第891622926號函乙節,茲因本案系爭土地係屬農牧用地,惟前述本局函示係針對縣(市)政府函詢為林業用地種植一般作物或一般農作物與造林樹種混植,是否得視為「森林使用」,俾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之解釋,此與造林獎勵金之核發,本為不同之行政行為,應難援引比照。
四、惟來函說明三案經貴府現勘踏查該土地確有留存種植之檳榔樹,依其檳榔樹存活情形推判係於參加獎勵造林前檳榔樹已栽植營管,此節應請貴府儘速依據本局於98年5月11日林造字第0981608234號函說明儘速導正,以維貴縣造林成效。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81655177.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3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