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有關貴局函詢獎勵造林地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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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6/0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5418號

一、復貴局98年6月1日北農林字第0980407141號函。

二、鑑於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係屬附準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故造林獎勵金領取人,倘經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造林人即負有返還造林獎勵金之義務。故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示,係指造林人與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行政法律關係存續期間,如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且土地繼受人已領取造林獎勵金者,本應概括承受該獎勵造林地上之行政法律關係;於獎勵期間,倘經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授益行政處分並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時,其土地繼受人則亦應概括承受返還該獎勵造林地歷年已領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以符行政程序。

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造林申請人於申請時本須提供申請土地之合法土地使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實務上有部分機關未確實取得申請人之證明文件,且歷經多年後始查有相關行政疏漏,致使衍生造林人因行政程序未完備而未能領取造林獎勵金之情事。然考量造林人權益,且因造林人行政程序未完備之態樣眾多,本局96年2月5日林造字第0961740197號函示,仍應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確認造林人陳明之理由具體無誤後始同意造林人簽具聲明書,供作輔佐證明之文件,以杜嗣後爭議,故並無違背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又因獎勵造林係為造林人與行政機關之行政法律關係,故倘有共有土地之持分人非屬獎勵造林人之情形者,其土地共有人與造林人間究為代理或債權讓與等關係,乃其私權之內部關係,應與行政機關無涉。

四、至於貴局函詢造林人於計畫第N年起因故無法取得足夠之土地所有人同意書直至計畫屆滿乙節,因造林人自始並無合法土地使用權源,除恐遭民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之訴究外,其是否為獎勵金之適格受領人,亦將涉及是否須請求返還獎勵金之情事。貴局既屬原處分機關,本可依職權基於行政裁量,予以保留、撤銷或廢止原處分;惟造林人倘信賴行政機關,妥善撫育造林木迄今,為維護林農權益,應斟酌考量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妥處為宜。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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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08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