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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6/3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740820號 一、鑑於貴縣平地景觀造林計畫造林地皆係經貴府審核後,始准予造林人參加,且歷年業經貴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暨發放獎 勵金有案,惟今竟查有區位不符之情事,本案應請貴府切實 檢討改正;先行敘明。
二、然考量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環境綠化等公益性目標,鑑於造林人確有撫育之事實,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有關已發放 部分,如經貴府查明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案處理原則有三,請貴府依據權責,查明事實酌 處:
(一)貴府核准系爭造林人參與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其原處分既屬違法授益處分,仍須經貴府撤銷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要求造林人返還依原處分所核發之造林獎勵金及直接給付;惟為避免造林人財產上損失,貴府亦得依同法第118條但書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二) 至本案造林戶經貴府確認如符合信賴保護要件,應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就造林人因信賴原處分致遭財產上損失,給予合理之補償,但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因原 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三)另本案原處分得否轉換乙節,鑑於有部分造林人不願意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且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自94 年度起,業奉行政院核定停辦新植造林業務,故現行似無計畫可轉換。
正本: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副本: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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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