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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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造林申請人或造林獎勵金領取人已故後之獎勵金追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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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4/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3255號

一、復貴府98年4月1日府農森字第0980049037號函。

二、經查法務部81法律字第02998號函略以:「查民法第1148條 規定,…,故凡被繼承人之債務,不論係私法上債務或公法上債務,除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之債務外,依我國學者通說見解及參酌日本國稅通則法第5條之立法例,均得為繼承之標的。」

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發獎勵金予造林人,且造林人負有造林及維持林木之負擔,此等負擔係屬公法上之債務,又造林具長期推行始見效益之特性,且申請人申請參與獎勵造林時,其造林能力非屬林業管理經營 機關據以核發之考量點;準此,獎勵造林之負擔義務性質係屬非具備一身專屬性,是以,得由造林人之繼承人繼受之。

四、鑑於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自86年度推動迄今已逾12年,為維持貴縣造林成效,仍請貴府積極輔導獎勵造林地之繼受人繼續撫育造林,以維造林成果共享森林之公益及經濟效用。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 、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 府、本局各林管處、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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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2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