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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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為貴轄造林戶○○○君承租國有林地之全民造林實施計畫存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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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8/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8972號

一、復貴府98年8月26日府農林字第09801753310號函。

二、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准造林人參與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畫),如獎勵期間事涉土地所有權移轉,其造林獎勵金請求返還之疑義,經查本局已於95年3月20日以林造字第0951740320號函釋;惟因獎勵造林係屬附準負擔之行政處分,故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0749號函規定,尚須取得獎勵金領取人之書面切結,以符行政程序。

三、本案據報係於90年由貴府核准參與全民造林計畫迄今,其核准之造林地範圍自應受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拘束;又系爭造林地之出租機關據報已於94年1月1日起,由貴府改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行之承租人亦非原造林人。鑑於本案系爭造林地為森林法規定之林地,縱土地繼受人不願繼續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林業主管機關仍應依據相關規定,命其造林。

四、是以,貴府得否廢止系爭造林地之處分,仍請詳為查明事實後,依據上開原則卓處;另須將森林法相關規定,一併向造林人敘明 ,以杜嗣後爭議。

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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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3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