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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0/08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91742198號 一、依據林務局案陳貴府99年9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90381097號函辦理。
二、貴府函詢山坡地保育區之國土保安用地及遊憩用地得否受理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乙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所列附表,明定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查「國土保安用地」包含林業使用,意即得比照林業用地使 用規定。另,「遊憩用地」如從事農作使用,則可適用農牧用地規定辦理。
三、次查,本案之土地區位基於從事林業使用,因同林業用地使用規範,得援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列 入申請造林獎勵金之實施造林區位。惟同辦法第6條明定,仍應由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始核准之。
四、綜上,貴府既屬林業主管機關,仍請貴府執行現勘後,逕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獎勵造林審查要點所列之條件,本於權責准駁該申請案。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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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