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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1/23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91742501號 一、復貴府99年11月10日府農森字第0990336243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方式為:前六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新台幣二十五 萬元,即第一年新台幣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幣三萬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 理費新台幣二萬元。」經林業經營管理(即原處分機關)核准造林人參與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 畫)之獎勵造林地,其造林人須負擔造林義務及受領造林獎勵金期間皆為20年,倘造林人經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於80年3 月核准參與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者,後續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其獎勵20年屆滿時間應為100年3月。是以,造林獎勵金之計 畫經費,雖依會計年度編列,惟造林獎勵金之發放仍應依造 林檢測合格逐年核發。
三、惟因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執行計畫經費,適逢88年度下半年及89年度會計年度調整,經查該期間本會核定全民造林計畫中,查有部分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已編列提前預先發放半年或一年 造林獎勵金之情事;茲考量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核准80年之獎勵造林地,將於100年屆滿獎勵第20年,基於造林人負擔造林義務及行政法律關係已期滿,實應針對渠等獎勵造林地詳為查明事實並適度調整,以避免滋生溢發造林獎勵金情事。
四、有關貴府來函說明造林獎勵金應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第16條規定發放乙節,查本會前於99年10月18日以農 授林務字第0991742254號函復貴府已說明,「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範之造林獎勵金額度係調整第1年至第6年額度,故對第7年以上已核准之獎勵造林地並無影響。
五、綜上,倘貴府確認88年度下半年及89年度核定全民造林計畫,並無編列提前預先發放半年或一年造林獎勵金之情事,則本(99)年度對80年核准獎勵造林地,仍可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發放,無須調整。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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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