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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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2009年全國客家事務首長會議」,有關貴縣○○鄉公所建議林木採伐應注重人文生態與觀光發展並提高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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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3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262號

一、依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98年7月22日客會企字第098007407號函辦理。

二、該會辦理「2009年全國客家事務首長會議」,貴公所建議林木採伐應注重人文生態與觀光發展並提高獎勵金乙案,茲說明如下:

  (一)提高造林獎勵金:

  1、為發揮林地之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功能,達成綠化環境、增加森林碳吸存量,厚植森林資源及減輕天然災害等目標,並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授權規定,本會已於97年9 月5日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其造林獎勵金每公頃20年原為53萬元業已提高為60萬元。

  2、有關山坡地獎勵造林之申辦,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鄉公所)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

  (二)林木採伐應注重人文生態與觀光發展:

  1、公、私有林林產物之採伐許可,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4條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而 森林所有人進行森林更新時,是否保留油桐樹不予伐採,或伐採後復舊造林時種植油桐,係屬森林所有人之權益。

  2、有關貴公所之建議,茲因苗栗縣政府係屬當地主管機關,得向貴府反應,就縣境內需求整體規劃,並秉持適地適木之原則慎選樹種,予以積極輔導當地民眾,以營造當地之森林風貌。

正本:苗栗縣○○鄉公所

副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本會林務局、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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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3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