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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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全民造林計畫之共有土地,未取得所有共有人之書面同意,是否應追償造林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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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1/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576號

一、復貴府99年11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90268254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畫)之共有土地,土地持分人於提出申請時,本應徵得土地共有人同意,始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源;茲就本案貴府所送9則案例為至今仍未取得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之全民造林計畫案件,經查本案須按個案之情況分別審認為宜,本局意見分述如下:

(一)○○○: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東山鄉崎子頭段○○○○-○ 地號,造林面積0.3公頃,貴府核准造林年度為87年度,○君於89年以買賣為由,向原造林人○○○君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惟該筆造林地於87年度核准時,○○君已與其他共有人取得分管協議或使用同意者,其效力自可延續,此節應請貴府查明。

(二)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玉井鄉口宵里段○○○地號,造林面積1.0775公頃,貴府核准造林年度為87年度,○君於83年以買賣為由取得土地所有權,於87年核准參加,至另土地共有人○○○君俟至92年始以買賣為由取得持分所有權。故本筆宜由貴府協調○君與○君訂定分管協議,以利造林地後續撫育管理。

(三)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東山鄉牛肉崎段○○-○ 地號,造林面積4.1286公頃,貴府核准造林年度為87年度, ○○○○於84年以買賣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於87年核准參加,經查土地共有人其中有5位為申請前即為共有人,其餘16位共有人則為87年以後始取得持分權利,故本筆請貴府查明於申請時倘造林人已徵得共有人同意,其效力自可延續。

(四)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左鎮鄉山豹段○○○-○地號,造林面積0.1323公頃,貴府核准造林年度為81年度,○君於80年以買賣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於81 年核准參加,而另一共有人○○○屬原土地所有人,故本筆建請貴府協調造林人與另一共有人取得分管協議,以利造林地後續撫育管理。

(五)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左鎮鄉菜寮段○○○-○地號,造林面積0.8公頃,貴府核准造林年度82年度,○君於78年以買賣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於82年核准參加,而另一共有人○○○於74年以買賣為由已取得持分權利,故本筆建請貴府協調造林人與另一共有人取得分管協議,其超出持分部分,協調由另一共有人領取造林獎勵金,以利造林地後續撫育管理。

(六)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左鎮鄉內庄子段○○○- ○地號,造林面積0.3448公頃,貴府核准造林年度82年度, ○○○○於69年以贈與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 於82年核准參加,共有人其中2位為申請前即為共有人,餘共有人則為90年以後始為共有人,故本筆請貴府查明於申請時倘已徵得共有人同意,其效力自可延續。

(七)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七股鄉七股段○○○-○、○○○-○、○○○-○地號,造林面積分別為0.1354公頃、0.0084 公頃、0.1190公頃,核准造林年度為84年度,○○○為99 年以拍賣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惟97至99年何以可領取造林獎勵金?且該筆造林地於84年核准,究土地前 手倘已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效力自可延續。另,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七股鄉七股段○○○-○○○地號,造林面積 為0.0113公頃。核准造林年度84年度,○○○於80年以贈與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故本筆則請貴縣政府協調造林人與另一共有人取得分管協議,以利造林地後續 撫育管理。

(八)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龍崎鄉崎頂段○○○-○地號,造林面積為2公頃,核准造林年度84年度,○○○於80年以買賣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於84年核准參加,其餘11名共有人於90年以後始取得持分權利,故本筆於申請時倘造林人已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效力自可延續。

(九) ○○○:查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白河鎮六重溪段○○○-○、○○○-○○地號,造林面積分別為4.6161公頃、1.89公頃,核 准造林年度86年度,查○○○為○○○繼承人之一,原造林人○○○於72年以買賣為由取得共有土地持分所有權,於85及86年核准參加,惟○○○君於97年已歿,故本2筆 請貴府協調取得分管協議,以利造林地後續撫育管理。

三、綜上,鑑於貴府係屬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且為原處分機關,仍請依據上開原則,詳為調查事實卓處。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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