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8月20日府農林字第09801695530號函。 二、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申請案件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故有關貴府建議造林地內之零星散生之農作物而未供事農作經營者,倘經貴府認無實施造林之需要者,自應排除該等範圍,不納入核准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惟尚須考量以不影響水土保持為原則,以符行政程序,並兼顧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功能。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