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參加獎勵造林之農牧用地,發生法拍或所有權移轉,繼受土地之所有人不願繼續撫育造林,其林木得否准予自行處分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9-01-13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0080號
一、復貴府99年1月5日府農林字第0983048129號函。
二、有關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發生所有權移轉,繼受土地之所有人不願繼續造林之處理方式,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影本如附)業已釋示在案。
三、本案據報繼受土地之所有人未曾領取造林獎勵金,倘繼受土地之所有人於未達20年獎勵期限,即欲處分造林木,貴府自應向繼受前之原造林人請求返還造林獎勵金。至該獎勵造林之繼受人是否可自行處分林木乙節,鑑於農牧用地之土地尚不受森林法之拘束,貴府得考量該區位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