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函為地方林業主管機關執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經對個案予以廢紙或撤銷授益處分後,其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造林獎勵金,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 發佈日期:98-08-25
- 發文文號:法律決字第0980018457號
一、復貴局98年5月4日林造字第0981740660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95條前段及第96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旨揭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造林獎勵金案,倘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者,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合先說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