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海端鄉部分造林人參加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地撫育管理計畫在案,惟造林人尚未取得造林地他項權利前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是否應悉數繳回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9-05-03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0949號
一、復貴府99年2月10日府原產字第0993005714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造林人攜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影印本,向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經查核土地有關證件無誤後,在申請書上「核對土地有關證件」欄內核章受理之。爰此,造林人如無法提出該造林地之合法使用權源證明文件,即不符合前揭要點之規定。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