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和平鄉公所函報土地租用人於87年核准參與全民造林計畫並已核發至93年獎勵金,自94年起於地上種植甜柿並經分割後面積減少之獎勵金核發及追繳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9-04-06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0726號
一、復貴府99年3月12日府民原字第0990070452號函及99年2月8日府民原字第0990038175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有關參與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之造林成果檢測,應由貴府或受理機關赴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造林情形,並將實際檢測結果,登記於造林檢測紀錄卡;獎勵造林地符合規定且檢測合格者,則可按其造林年度依規核發造林獎勵金。有關補助經費辦理造林面積實測乙節,請貴府考量現場工作實際需要,本於撙節原則,將實測所需經費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