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關切○○○等人陳情請恢復承租林地早期租約規定,即承租面積之30%可由承租人集中面積自由耕作之權利,以維林農生活之改善及開放造林補助案,如說明,請詧照。
- 發佈日期:98-07-23
- 發文文號:林政字第0981721374號
一、復 貴委員國會服務處98年6月29日98立鈞字第98062904號函轉○○○等人陳情書辦理。
二、本案有關請恢復承租林地早期租約規定即承租面積之30%可由承租人集中面積自由耕作之權利以維林農生活之改善部分,查30%可由承租人集中面積自由耕作之權利,依民法第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陳情人所據之契約既為與本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合意而訂立,則必須遵守契約內各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局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基於維護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