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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3/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05485號 一、復貴府99年3月15日府原民字第0990001055號函。
二、本案據報申請土地坐落於貴縣大同鄉米羅段○○○-○地號,位屬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故該土地應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規定辦理受理及審核事項。今貴府既已審核並同意○君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行政法律關係應由貴府送達予○君核准之行政處分書後方為生效,貴府始配撥造林苗木輔導獎勵造林人執行新植造林工作。是以,仍請貴府注意前開原則並逕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督導,以符行政程序。
三、本案所附會勘紀錄,查貴府建議先以桂竹為首要造林樹種云云,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9月19日農林務字第0971741108號令頒布「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之備註明定:「僅能栽植特殊樹種(如竹類)之地區,須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栽植。」故究得否栽植桂竹之樹種?請貴府應逕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釋示。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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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