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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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陳情參與農地造林計畫後轉入全民造林計畫有案之獎勵造林地案,其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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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2/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327號

一、復台端99年2月3日陳情書。

二、依據農地造林要點規定,其獎勵額度依臺灣省林務局所核算公私有林平均造林成本百分之三十計算,參與造林之農地如符合休耕者,每期得發每公頃4千元獎勵金,但不得重複領取造林獎勵金。此外補貼金第1期作折算現金24,750元,第2 期作發給折算現金8,250元。

三、嗣至86年因應賀伯颱風重創臺灣,行政院以86年12月9日行政院臺農字第44650號函發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據以推動全民造林計畫。依據本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前依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依第7點規定發給。」故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核准有案之造林地,自86年度起逕依本要點發放。

四、而全民造林計畫獎勵金計算基準,係按一般山區造林前6年計162工,每工以1,500元整計列,補助前6年合計25萬元造林獎勵金;而造林第7年起至第20年,因造林地之林木已成林,故係發放造林地管理費每公頃2萬元,總計20年每公頃 53萬元整,亦即造林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是以,全民造林獎勵金額度足顯高於獎勵農地造林計畫之獎勵額度。

五、綜上,有關台端所有之造林地,係於81年申請獎勵農地造林計畫,並經嘉義縣政府核准迄今已有19年,其造林木生長情形應為已成林,其管理成本已顯著降低;又本局刻正規劃研 議達獎勵造林期限造林地之後續配套措施,故仍請台端妥予撫育林木至獎勵期限結束。

六、副本抄送嘉義縣政府,檢附陳情書影本1份,請依權責委婉向陳情人說明,並積極輔導陳情人撫育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正本:○○○君、○○○君、○○○君

副本:嘉義縣政府(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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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6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