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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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向貴縣獎勵造林戶○○○君請求返還造林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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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2/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362號

一、復貴府99年2月4日府農育字第0990030047號函。

二、有關原參加農地造林計畫之造林地後續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其造林獎勵金追賠疑義,本局前於95年3月16日林造字第 0951740372號函示有案。且針對全民造林計畫之案件,本局前於94年度全民造林計畫期中檢討會議中,業已刻正要求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全面清查並建立完整資訊。另,事涉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疑義,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971740747號函示,鑑於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點第3項所稱「切結書」性質,係屬「準負擔附款」;是以,倘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發現轄內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未簽立切結書之情事,自應要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補簽立書面切結,以符本要點之規定。

三、今查貴府向○君請求返還造林獎勵金乙案,茲因貴府未按本局94年度全民造林計畫期中檢討會議決議要求,儘速清查及補齊相關書件,容有未洽,自應檢討並儘速導正;至本案之處理原則,仍請貴府依據上開函釋,並把握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時效性 ,向造林人請求返還,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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