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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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申請土地面積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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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4/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896號

一、復貴府99年1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900161950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之規定:「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鑑於本辦法立法宗旨,係基於造林面積達0.1公頃始具經濟規模,故單一申請案,以數宗毗連併計申請者,其土地面積既已超過0.1公頃,林業主管機關自無禁止民眾提出申請之必要;惟申請人仍應為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方可受理。

三、另,共有土地之共有人提出申請,是否須徵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方可受理乙節,此節仍請貴府應先審查申請人有無檢附共有土地之分管協議或其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文件;倘申請人難以提具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文件者,茲因現行民法第820條及第828條規定,共有土地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是以,共有土地申請案事涉合法土地使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按現行規定不以所有共有人同意為必要,惟仍須符合前開規定達比例者,貴府方可受理。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本局各林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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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1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