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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1/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19685號 一、復貴府97年11月6日府農林字第0970366310號函。
二、茲因本案係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前經貴府核准原土地所有人○○○君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且歷年來均經貴府執行檢測後,核發造林獎勵金有案;故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即負有造林之義務,於獎勵造林計畫之存續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自應由貴府依規撤銷原處分,溯及既往向造林人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
三、有關貴府請求返還範圍之疑義,鑑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其土地繼受人本應概括繼承原土地所有人於該系爭土地之行政法律關係,故本案系爭點貴府既已查明,土地繼受人○○○君及○○○君於95年簽立書面切結並領取95至96年度造林獎勵金有案,今因貴府查有毀損造林木之實,顯已違反本要點第7點規定在案;是以,仍請貴府依本局95年3月16日林造字第0951651624號函及97年10月31日林造字第0971618733號函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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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