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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1/2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60582號 一、復貴局97年11月13日北農林字第0970842856號函。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故本案仍請貴局先行確認造林人(即債務人)是否係屬保管人?倘符合上開規定條件,鑑於債務人尚可管理或使用該系爭土地,又該系爭土地業經貴局檢測合格有案,且無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事由者,則貴局恐無法源依據禁止造林獎勵金領取人領取當年度造林獎勵金;是以,仍請貴局逕依上述原則,本於權貴卓處。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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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