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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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造林在案之「農牧用地」是否符合造林貸款要點所稱之「林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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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2/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61537號

一、復貴府97年12月10日府農林字第0970283526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7年5月26日農金字第0975080140號令頒布「造林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依據農業金融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惟因本要點規範貸款對象之區位係屬林地,爰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針對林地之定義,未涵蓋農牧用地之區位,故貴府函詢之區位,未符合現行本要點之貸款對象。

三、然經檢討現行本要點規定之貸款對象,實有難顧及獎勵山坡地及平地造林區位(含平地景觀造林計畫或綠海計畫)農民之需求;而渠等農民配合獎勵造林計畫,既有造林之事實,基於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及森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應兼顧該等農民造林融資之需求。故此,本局前於97年10 月28日參與農業金融局召開「研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農業政策配合事宜會議」中,業已表示為配合當前造林政策,顧及農民造林融資需求,希冀擴大貸款對象,嗣查農業金融局於97年10月30日針對貸款經辦機構召開會議中,已支持於現行造林貸款規劃增列平地造林貸款用途,本局已函請該局修正造林貸款要點,俾利嗣後推動造林貸款業務。是以,貴府轄管獎勵造林農牧用地之農民如欲申請造林貸款者,建議俟本要點修正公告後 ,再行提出申請。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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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1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