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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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辦理全民獎勵造林,有關國有林租地造林地移交工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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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0/17
發文字號:林政字第0971721596號

一、依據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97年10月1日竹政字第0972109052號函辦理,兼復 貴府97年9月22日府農林字第0970306041號函副本。

二、查本局97年8月26日林造字第0971741066號函檢送97年度全民造林計畫暨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計畫期中檢討會會議紀錄之報告事項三:「有關全民造林計畫之彙整、經費編列核發等相關作業係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執行審核督導工作,為落實計畫之執行,其權責分工如下:1.屬國有林租地造林地部分,由本局各林管處辦理,並由本局督導考核。」及全民造林運動造林手冊所列國有林租地造林地,係指本局經管之國有林地,並無涵括國有財產局管轄之國有租地,合先敘明。

三、有關國有財產局管轄之租地造林地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仍請依本局96年12月17日林造字第0961741670號函(正本計達)檢送「96年度獎勵造林(全民造林暨平地景觀造林)、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計畫期末檢討會暨97年度獎勵造林計畫研提注意事項」會議紀錄報告事項四之決定(一):「有關國有財產局出租林地移交林務局部分,如縣政府於96年度已與本局林管處完成書面資料(申請書、切結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歷年獎勵金提領清冊、新舊租約等)及造林地現況移交者,其97年度造林獎勵金則由林管處編列;倘未完成移交,則仍由縣政府編列核發。」辦理。爰此,尚未移交本局管理之國有財產局經管租地造林地,其獎勵造林案仍應由原受理( 處分)機關續辦。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局各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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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6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