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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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辦理造林獎勵金追繳事宜,查有應付獎勵金而未付之案件,得否逕就未撥付獎勵金抵扣追繳金額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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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1/1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741419號

一、復貴府97年11月5日北府農林字第0970830769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故仍請貴府應參酌該法第102至109條卓處,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系爭造林地坐落貴縣石碇鄉小格頭段崙尾寮小段 ○○○、○○○等2筆地號,既經貴府查明屬實,其2筆造林面積有不足0.6公頃之情事,且據報經貴府核算應向造林人請求返還合計165,700元整之獎勵金。惟其中系爭造林地坐落貴縣石碇鄉小格頭段崙尾寮小段○○○地號,貴府迄今始發現92至93年間有應發獎勵金而未發之情事,實有未洽,此項疏失應請貴府自行檢討改正。然今貴府欲將未發給獎勵金共計12, 000元整,作為抵扣部分請求返還之金額乙節,鑑於貴府所為之處分事涉限制或剝奪人民之權利,仍請貴府先行參酌說明二事項辦理後,再為後續處分,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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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5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