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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0/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22164號 一、復貴府100年10月26日府農林字第1000191973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5月11日農授林務字第 0981740744號函說明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布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基於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考量,針對需造林之環境敏感地區,以給付獎勵金方式優先實施。故都市計畫區內之保護區本屬環境敏感地區,應可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之對象。先行敘明。
三、有關得否核准造林1節,仍請貴府應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及同項第9款規定,由貴府確認該申請區域位屬保護區,且審查核准該保護區得為造林使用後,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經現勘符合實施造林之需要及「獎勵造林審查要點」所列要件,方可核准參加。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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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