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0/12/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4797號 一、復貴府100年12月2日府農林字第1000216054號函。
二、本局補助貴府本(100)年度本計畫,鑑於本計畫自94年度起已停辦新植造林業務,經查貴縣造林地之造林年度,皆屬 7年以上私有土地及國、公有租地,針對本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本局已於歷次相關檢討會議中重申:「鑑於常有颱風天災侵襲,為維護林農權益,請各執行單位務必儘早完成檢測工作;查有造林成活率不足之情形,亦應積極輔導林農儘速補植。於年底前完成檢測工作,合格者則依規核發造林獎勵金。」是以,造林地應於當年度檢測合格者,方能發放當年度獎勵金;倘當年度不合格者,其獎勵金於隔年度亦不得追溯補發,合先敘明。
三、惟為顧及林農權益,針對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之補植及造林獎勵金核發疑義,本局前於96年12月14日以林造字第 0961661476號函復貴府,說明三略以,林農於當年度年底補植完成者,如涉及跨年度檢測之情形,主管機關應先就完成補植之造林地,辦理現勘、拍照並保留該筆造林地之獎勵金,俟造林完成3個月後,再予執行檢測,倘符合成活率標準者,則予以核發造林獎勵金;未達標準者,即不予核發,其造林獎勵金應併同賸餘款繳回本局。準此,仍請貴府逕依上開原則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1001664797.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395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