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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2/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5362號 一、復貴府100年12月15日府農林字第1000226497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當年度獎勵金係依據當年度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符合規定者,方能發放當年度獎勵金,如當年度檢測不合格,則隔年度不得追溯。鑑於本(100)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造林地發放之獎勵金,皆屬7年以上造林地管理費,又因本計畫屬延續性計畫,本局已於歷年檢討會議中督促各主管機關,為維護林農權益,務必儘早完成檢測工作,查有造林成活率不足之情形,可給予林農有寬延導正之機會,以維地方造林成效。惟本案未達標準之造林地,主係因貴府未能於本(100)年度儘早調撥苗木提供林農完成補植導正,此節仍請貴府檢討並儘速改正,以顧及林農權益。
三、至本局100年12月6日以林造字第1001664797號函復貴府之說明二,係屬造林成果檢測之通盤性原則,而該函說明三則係針對造林地經檢測未符標準而須補植之情事,茲考量林農權益,給予寬延之措施,其與通盤性原則並無違背。另,有關本計畫年度結束及展延等注意事項,本局已於100年12月7日林造字第1001742779號函通知各主管機關,故請貴府逕依該函說明事項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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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