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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0/2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2419號 一、復貴府100年10月14日府農林保字第1000113885號函。
二、有關獎勵造林地發生所有權移轉之獎勵金追償疑義,依據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示,繼受人願意繼續造林,並已領取獎勵金者,如有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情事,即負有返還獎勵金之義務;其行政法律關係之繼受,係包含概括承受原土地所有人之領取獎勵金資格及造林相關義務,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君既已繼受○○○君之土地所有權及獎勵造林行政法律關係,且有領取獎勵金及簽立切結書等相關書件可資證明,故事涉溢領獎勵金情事,貴府仍應請○君返還,倘○君經濟有困難,難以一次繳還者,貴府得視實際情形採分期攤還方式辦理。
四、另,查本案應繳回獎勵金計新臺幣310,500元整,貴府本( 100)年預計繳還本局溢領獎勵金新臺幣22,600元整,惟查該筆造林地將於102年屆滿,其未返還獎勵金計有新臺幣287, 900元整,仍請貴府把握請求權時效,儘速請造林人返還,方能結案。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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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1